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5樓之己○○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與被告己○○間,就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己○○應將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甲○○所有。
被告丙○與被告乙○○間,就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乙○○應將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丙○所有。
本判決第二、四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元、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與己○○連帶三分之二;餘由被告丙○與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己○○、丙○、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訴外人勝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勝宏公司)於民國94年09月14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共計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09月14日起至99年09月14日止,利率依年息百分之6固定計算(放款帳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詎勝宏公司於95年0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雖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甲○○、丙○為脫免責任並規避原告債權之行使,甲○○於95年01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贈與配偶即被告己○○,並於95年2月6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於95年01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贈與配偶即被告乙○○,並於95年2月20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與己○○及丙○與乙○○間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已損及原告對甲○○、丙○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甲○○與己○○間及丙○與乙○○間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按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聲請命己○○及乙○○將如「附表1」、「附表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回復原狀,分別回復登記為甲○○及丙○所有。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謄本各2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甲○○、己○○、丙○、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故在特定債權,倘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即得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以保全其債權;再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出賣於人,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69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參照)。查甲○○與己○○、丙○與乙○○所為夫妻贈與及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顯係無償,且該無償行為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該無償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並請求己○○、乙○○分別將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分別回復為甲○○、丙○所有。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附表(1)(土地部份)編號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備考
縣市鄉鎮段○段○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市區
1台中潭子大新430建430.13622/10000己○○
縣鄉附表(1)(建物部份)編號建號基地建物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權利備考
座落門牌材料及房屋層數範圍
1675大新段大新路75巷鋼筋混凝土造全部己○○
430地號10號5樓之16層樓房第5層
住家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五層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
用途
95.9195.91陽台:5.42
花台:1.08共用部份:大新段681建號,面積400.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625/10000附表(2)(土地部份)編號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備考
縣市鄉鎮段○段○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市區
1台中市北屯松昌378-4建67.00全部乙○○
區附表(2)(建物部份)編號建號基地建物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權利備考
座落門牌材料及房屋層數範圍
1391松昌段崇德六路鋼筋混凝土造全部乙○○
378-4地號57號2層樓房住家用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一層二層夾層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
40.0840.0811.7091.86陽台:6.61
平台:2.32屋頂突出物:9.12雨遮: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