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己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0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花簡字第781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惟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經本院96年撤緩字第46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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