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23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竊盜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住家或建築物之窗戶,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具有防盜之效用,核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安全設備。是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為之二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另附表編號二所為之竊盜犯行因未竊得財物,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逾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被告就此部分竊盜犯行,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就附表編號二、三之竊盜犯罪,係於尚未為警員發覺前,自行向警員供出此部分犯行而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爰減輕其刑,而附表編號二之犯行,既有兩種刑之減輕事由,應依法遞減之。再者,被告所為三次加重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各罪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分屬不同被害人,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犯相同之罪,實屬不該,並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竊得財物│所犯法條│宣告刑│││││││(新台幣)│││├──┼────┼─────┼───┼───┼─────┼──────┼─────┤│一│97年3月9│臺南縣永康│乙○○│丁○○│200元│刑法第321條│有期徒刑7│││日凌晨4│市○○○路││││第1項第2款之│月。│││時許│340巷6號「││││加重竊盜罪。│││││笛爾兒童美│││││││││語教育機構│││││││││」。││││││├──┼────┼─────┼───┼───┼─────┼──────┼─────┤│二│97年6月│臺南縣永康│乙○○│甲○○│未竊得任何│刑法第321條│有期徒刑3│││13日上午│市○○○街│││財物(未遂│第2項、第1項│月。│││8時許│239巷21弄│││)│第2款之加重│││││36號住宅││││竊盜未遂罪(│││││。││││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三│97年8月│臺南縣永康│乙○○│戊○○│70元│刑法第321條│有期徒刑7│││15日上午│市○○○街││││第1項第2款之│月。│││9時許│196巷52號││││加重竊盜罪。│││││戊○○所經│││││││││營之理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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