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告 鄭諺敦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得萬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472,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陳報有無向勞動部領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及核給數額為何,並提出勞動部函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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