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告鼎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誼 被告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元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309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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