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告 吳麗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伯隆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7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00元,應徵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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