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268號聲請人 廖述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穩如 即 陳宇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正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章。(因聲請狀具狀人所蓋之印章為廖述「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