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2號原告 陳宥任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