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0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江建科
一、原告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學圃賴秋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陸仟零肆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柒角壹分,
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零肆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零肆仟肆佰零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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