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曾森江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