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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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代 理 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耀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