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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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代 理 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耀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瓊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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