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6號
原 告 宋明德
被 告 BUSTRIAROSELYNRAMOS 若思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