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6號
原   告  宋明德
被   告 BUSTRIAROSELYNRAMOS 若思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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