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7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被 告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