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原 告 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