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周明秀
被 告 王裕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
幣(下同)3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嗣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核其訴之變更,係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揆諸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其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先生」之人所借得且無兌現
可能之附表所示之支票,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原
告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共
計165,000元。嗣原告遵期為付款之提示,悉因存款不足、
拒絕往來戶等理由遭拒絕,而使原告蒙受財產損害共計165,
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
書可佐,且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簡上
字第23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3罪,
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3月及4月確定,本庭亦依職權調閱
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明知前開支票並
無兌現之可能,仍向原告借款,並以前開支票作為債務之擔
保,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借款,使其債權未能如期受償,不
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而受共計165,000元之財產上損害。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給付165,00
0元予原告,要屬有憑。
六、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1年7
月6日送達於被告本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應於
同年月7日發生送達及催告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即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末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
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
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
係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裁定移送前來,
依上揭法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已無其他訴訟費用之
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簡鈴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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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提示日│借款時間│借款金額│
│││(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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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0000000│98.11.30│80,000│新光銀行士林分行│98.11.30│98年10月間│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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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AZ0000000│98.12.30│38,000│中國農民銀行│98.12.30│98年11月間│30,000│
│││││汐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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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Y0000000│98.02.28│15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12.30│98年12月間│55,000│
│││││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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