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翟大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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