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由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