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湘瑩企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被告致理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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