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判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判字第79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此項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已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是該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記載,顯係「本件不得抗告」之誤載甚明,且此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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