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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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5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賴宏翼
被 告 陳榆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
二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