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姚永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自訴外人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受讓該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惟相對人籍設楊梅市戶政事
務所,住所不明,致使聲請人上開受讓債權之通知不能送達
,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現實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1份為證,本院依職權查詢
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亦載相對人籍設楊梅市戶政事務所
,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足認相對人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9月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