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8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冠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伍萬 陸仟肆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冠樺於91年01月2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8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冠樺│自民國94年12月25│至清償日止│年息15%│││482886元││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陳冠樺│自民國109年08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5%│││46900元││04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