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衍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衍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衍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3月,於民國106年7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10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論罪科刑後,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與另案罪刑接續執行。又受刑人於106年7月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11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4月1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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