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邱怡如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黃俊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葉作航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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