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上訴人即原告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受告知人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8,500萬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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