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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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 宋美雲 相對人 宋美華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第一頁第一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