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