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季芬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