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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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 盧惠卿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4,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