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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