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王湘濤 訴訟代理人 顏嘉誼 律師
顏嘉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湘梅 等4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63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萬9761元(如計算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21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費用,原告應再補繳2萬1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
書記官劉文松計算書:
編號項目內容數量核定價額(新臺幣)1土地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70-1地號權利範圍1/2464萬9367元2土地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3小段765-1地號權利範圍1/82007萬4880元房屋門牌: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3樓(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3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1383萬9516元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2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2房屋門牌: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4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1383萬9516元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2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2房屋門牌: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4樓(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5存款郵局6萬0288元6存款元大商業銀行4487元7債權大陸地區重慶市不動產出售價款-王湘濤93萬人民幣465萬元8投資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9562股52萬1327元9投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40股1萬0668元10投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41000股448萬9500元11投資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383股4萬2794元12投資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588股3萬2315元13投資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070股216萬0015元14其他金條30兩(6條)138萬1500元備註:1.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1月間,編號1土地鄰近區段地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3.22萬元,又被繼承人就該土地權利範圍為1/24,據此估算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4萬9367元(計算式:(32200×484)÷24,元以下四捨五入)。2.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12月間,編號2房地鄰近區段門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2.4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2007萬4880元(計算式:224000×89.62)。3.編號3、4房地為同棟、同面積,不同樓層之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12月間,編號3、4房地鄰近區段門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1.16萬元,估算各房屋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383萬9516元(計算式:111600×124.01)。4.編號5至14之財產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核定。5.綜上,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6175萬6173元,又原告應繼分為1/8,特留分為1/16,是原告訴之利益為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即遺產總額之1/16,金額為385萬元9761(6175萬6173÷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訴訟費用為3萬9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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