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債權人 阮彩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豐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詹豐任」或「 莊豐任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彩鳳越南美食快炒店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釋明傳票費500元為何費用?並提出釋明資料。㈤提出三個半天營業額15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