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湘梅
楊世宇 楊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湘濤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9761元(見本院卷三第2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潘英芳
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