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交簡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3月05日所為96年度壢交簡字第448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將被告姓名載為「 邱財發 」者,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茲更正為「甲○○」,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