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月蓉┌─────────────────────────────────────┐│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炳仁 │臺灣中小企│96年9月15日│2,000,000│0000000│││││業銀行新莊││元││││││分行│││││├───┼─────┼─────┼──────┼─────┼─────┼──┤│002│吳炳仁│臺灣中小企│96年8月15日│60,000元│0000000│││││業銀行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