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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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2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176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呂明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予以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核發扣押命令,然據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100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件勞務報酬債權之執行前,既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扣押,為使第三人處理便利避免分歧,故本件執行事件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辦理執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