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47號

原告 蘇善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被告 何永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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