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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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號
原   告  劉宥鈞 (原名: 林正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6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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