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祉鑫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因聲請
人之經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律師委任狀以為釋明,本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