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邱大堅
被   告  邱郁婷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第2
項請求:被告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為之分割協
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塗銷登記部
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其對被告邱大堅之債權
額新臺幣(下同)182,436元計算;另聲明第3項代位被告邱大堅
請求分割上開不動產部分,則應以邱大堅所得受分割之利益計算
,即應為1,894,288元(計算式:216.49X17500/2=0000000,元
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76,724元(計
算式:182436+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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