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調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麗玉
       江學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江麗蘭
       江希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江麗蘭住所地在桃園縣○○鄉○○路○○○○
○號7樓,江希文住所地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或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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