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鄭文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
2,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繳
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