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楊水泉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95年1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