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上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法官姓名「呂政燁」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家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係由審判長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玉婷、朱家毅參與審理,有審判程序筆錄可稽,是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陪席法官姓名「呂政燁」之記載,顯係「朱家毅」之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