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趙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50883-1│1│1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7537-7│1│165│├──┼──────────┼───────┼──┼──┤│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0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8│├──┼──────────┼───────┼──┼──┤│000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49│├──┼──────────┼───────┼──┼──┤│0007│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