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6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品捷 債務人 王祺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品捷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王祺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09,7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品捷自102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409,752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王祺皓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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