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廖柏基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F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商│有││台││││││││││業│期已││中│4│台│中8││台│中8││6││登│徒執│7│地│偵6│中│4│3│中│4│43│執4││記│刑畢││檢│5│地│簡4││地│簡4││0││法│三││署││院│││院│││2│││月│││││││││││├──┼──┼────┼──┼─────┼─┼───┼────┼─┼───┼────┼───┤││有││台││台│││台│││││妨│期│1│中│5│中│上5││中│上5││5││害│徒│││地│偵4│高│更5│58│高│更5│5│執3││風│刑│1│檢│3│分│一││分│一││9││化│六││署│2│院│││院│││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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