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60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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