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0號上訴人 羅順福 即原告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
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欣蓉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