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721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605號判決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字第2684號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